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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讲:<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>解读

发布时间:2025年10月31日 14:49来源:鹤壁市档案馆浏览次数:

以下是对《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》的综合性解读,结合其核心条款与相关背景信息:

一、立法背景与目的

1.法规依据

该规定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》及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,旨在实现应急管理档案的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

2.现实需求

随着应急管理部成立及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修订,档案管理被赋予法律义务(如第九十四条明确档案归档责任),亟需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以往档案分散、管理滞后等问题,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全流程的可追溯性与证据完整性。

二、应急管理档案的范围与职责

1.定义与范围

定义:应急管理档案指在应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历史记录,涵盖应急预案、灾害事故处置记录、物资调配文件、英模表彰材料等。

分类:包括文书档案、专业档案(如救援行动记录)、音像档案、实物档案等六大门类,强调传统载体与电子档案并重。

2.管理职责

机构设置:各单位需设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,构建以档案机构为中心的管理网络,并纳入发展规划与财政预算。

人员要求:档案工作人员需为正式在编人员,具备专业背景,定期培训,且离岗需严格交接(涉密档案需遵守保密规定)。

三、全流程管理机制

1.收集与归档

三合一制度:推行档案分类方案、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三合一制度,确保归档的全面性与规范性。

时效要求:灾害事故档案需在处置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,电子文件可“随办随归”,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。

2.整理与保管

整理标准:遵循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》《电子档案管理规范》等技术标准,按“件”或“卷”整理,确保文件间的有机联系与检索便利性。

安全措施:档案库房需配备防火、防潮、防盗设施,涉密档案按保密法规管理,电子档案需定期备份并迁移。

3.利用与移交

开发与共享:鼓励通过展览、专题数据库等形式开发档案价值,支持跨区域档案资源共享。

移交要求:定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,重特大灾害档案需提交数字化复制件,单位撤销时按规移交。

四、档案信息化建设

1.数字化与系统建设

数字档案室: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整体规划,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(如纸质档案按DA/T31标准扫描),并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,确保电子文件真实、完整、可用。

技术应用:嵌入区块链、大数据等技术,实现档案跨区域共享与长期保存,涉密档案数字化需符合保密要求。

2.电子档案效力

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可单套管理,但需保障元数据完整性和存储安全。

五、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

1.监督重点

检查内容包括档案责任制落实、基础设施配置、信息化安全等,发现问题需限期整改。

对违法违纪行为(如拒不移交档案)按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处理。

2.激励措施

对档案管理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,尤其在灾害应对、信息化建设、档案抢救中表现突出者。

六、创新与挑战

1.制度创新

职能融合:档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全流程,与应急预案体系衔接,定期开展档案应急演练。

专业细分:明确应急管理“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”,如灾害事故处置档案,强化行业属性。

2.实施挑战

跨部门协作:需协调应急、消防、气象等多部门档案共享,打破“数据孤岛”。

基层压力:电子档案管理与技术应用对基层单位资源投入提出更高要求。

《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》通过法律强制力与技术标准化,构建了覆盖档案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,既响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,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撑。其落地需依赖部门协同、资源保障与持续的技术更新,未来可结合国际经验(如FEMA灾害档案系统)进一步优化。